关于工程劳务分包小知识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
2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强调职、权、利,督促合同履行
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为劳务输出方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劳务输出方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劳务输出方履行合同:对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特殊岗位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约定的日期提交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督促检查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2.2 加强合同外的工程管理
由于工程实际操作千差万别,所以合同管理人员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管理人员还需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切实把握好合同范围的界定,对由于工程施工情况的变化,使劳务输出方发生合同范围以外的劳务付出,意味着劳务成本的增加,承包方应及时与劳务方进行协商,定期进行结算,支付所增加部分的劳务报酬。
监督劳务作业队伍,为施工人员做好劳动保护。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承包人在支付以上发生费用的同时,应检查劳务分包人是否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2.3 保证工程保险的投入
目前有的施工企业纯粹是“皮包公司”,无队伍、无机械,靠企业的资质和各种途径承揽工程,接到任务后,提取一定的费用后,就违规分包,根本不为劳务分包人员办理任何保险,一旦工程出现意外,就会给双方带了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同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要求劳务分包人配合工程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4 劳务报酬支付
目前建筑市场大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计算劳动报酬,
一是固定劳务报酬;
二是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按时计价,按确认的工时进行计算;
三是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往往经双方协商,确定了一种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施工时,由于建设方资金不到位,或承包方资金需求过大等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够按合同按时支付到位。有不少工程承包单位凭着买方优势地位,在合同违约时推卸责任,由此造成劳务合同纠纷。这时合同双方应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本着以工程施工大局为重,协商解决,保证施工材料的正常购进与工人工资的发放,其拖延的劳务报酬在资金允许时立即支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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